住宿條款(取消政策)
適用範圍
第一條、領英房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設施”)與入住客人之間達成的所有契約,以及與契約相關的其他協議,均受本條款約束,本條約未詳盡列出之其它事項,皆受法律或一般社會公眾共同認可的概念約束。第一條第2款、儘管有上述條款規定,若設施在不違反法律或慣例的情況下,訂定其他相關特殊規定,則以特殊規定為準。
申請住宿契約
第二條、預定入住物件之申請者應提供設施以下資訊:
(1)姓名
(2)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電話號碼
(4)入住人數
(5)其他要求確認之相關資訊。
第二條第2款、如果入住者在住宿期間申請延長住宿日期,應視為新申請而簽訂新的住宿契約。
住宿契約訂定
第三條、住宿契約應在設施核定通過契約申請時立即生效,但若設施證明未通過申請,則該契約不適用。
第三條第2款、如果已根據前款預定十一人或十一人以上入住物件之住宿契約,則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依據入住人數相應計算的基本預約金。
第三條第3款、押金作為設施確保房源收益之用,若有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發生之適用情況下,將作為違約金或取消費退還或扣除。
第三條第4款、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款中規定的押金,則住宿契約將失效,但前提僅適用於設施已通知申請人未付款且超過指定日期仍未收到預約金的情況下。
拒絕住宿契約申請
第四條、若發生以下任何情況,設施可以拒絕住宿契約的申請:
1.當入住者申請不符合本條規定時
2.當設施因缺少空房而無法接受申請時
3.預定入住物件之入住者被認為有可能從事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活動
4.預定入住物件之入住者屬於下列任何一項:
(1)根據《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非法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案)第2條第2款指定的暴力犯罪組織集團(以下簡稱“暴力集團”),該法第2條第6款所列之有暴力犯罪組織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集團成員”),犯罪組織集團的準成員、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入住者為暴力集團成員,或參與暴力集團經營之公司
(3)入住者所屬法人、公司內有暴力集團成員者。
5.預定入住設施的申請者對設施或其僱員有不當暴力行為,或超出合理服務範圍的要求時。
6.預定入住者確認感染厚生勞動省部級命令規定之第1級至第3級傳染疾病時。
7.當設施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物件時,包括自然災害和設備故障時。
8.預定入住者可能因為嚴重醉酒、噪音等,對其他住戶造成干擾。
9.預定入住者對其他住戶有任何重大騷擾的行為。
入住者終止契約權
第五條、於距離入住日大於30天以上,申請入住者得以向住宿設施申請取消住宿契約且無須扣除押金。上述情況之外取消住宿不退還押金。
第五條第2款、如果入住者由於自身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將按附件二之規定適用情況下支付取消違約金。
第五條第3款、如果入住者在入住當天的下午4:00仍未抵達入住,(若入住者已提前說明預定抵達時間,則在預定抵達時間後2小時內),且設施用各種方式也無法與入住者取得聯繫的情況下,將可能被設施認定為客人已取消住宿契約,並依據取消政策處理。
設施終止契約權
第六條、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設施得以解除住宿契約:
1.確認入住者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未遵守住宿相關良好禮節或社會約定成俗的良好行為,或被認定有可能違反上述情況者。
2.入住者確診感染《厚生勞動省條例》規定之第一至第三類傳染病。
3.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原先預定物件無法正常入住。
4.當入住者被認定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情況時。
a.入住者為暴力集團成員,與暴力集團相關,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組成份子。
b.入住者任職暴力集團相關組織、法人團體或參與暴力集團控制業務活動之公司
c.入住者所屬法人公司團體內,其職員為暴力集團組織成員時
5.預定入住設施的申請者對設施或其僱員有不當暴力行為,或超出合理服務範圍的要求時。
6.入住者可能由於噪音或醉酒而干擾其他住戶。或入住者之訪客的行為嚴重干擾其他訪客時。
7.有任何危害公共防火安全行為,例如在禁菸區吸菸或破壞消防設備等。
8.非入住者以外其他訪客未經許可入住或長時間停留於設施內。
9.攜帶或嘗試攜帶以下危險物品時。
- 手槍
- 劍
- 囤積散發出明顯強烈氣味的物品
- 囤積大量貨物
- 堆放易燃物品(火藥或揮發油類)
- 於物件內擁有植物、動物、昆蟲及類似生物
- 此上述外,法律禁止私人擁有之物品
10.未經同意任意移動物件內所屬物品或備品、或攜帶該物品離開設施
11.任意對物件的建築物內部或房間設備進行變更或改造時。
12.對物件內其他住戶或訪客分發廣告紙或廣告物,從事宗教活動或商業行為
13.嚴重干擾其他住戶的行為。
14.入住者未遵守設施使用規則時。
第六條第2款、款設施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可能會依照附表2向入住者索取違約金。
住宿登記
第七條、入住者於入住當日或入住前須提供下述資訊供設施登錄。
1.入住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居住地地址和職業
2.入住者之國籍與護照號碼及照片
3.預定出發日期與出發時間
4.設施認定必要之其他資訊
第七條第2款、入住者預計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第十條之住宿費用時,請在住宿登記時出示說明。
客房使用時間
第八條、入住者可以依據預約起訖日期全天使用設施之客房,但入住與退房日除外。
入住時間16:00起 / 退房時間10:00前
第八條第2款、儘管有前項規定,入住者仍可在退房當日的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延後退房一小時內將收取5,000日元費用。
2.超過退房時間每過1小時需收取5000日元/每小時。
遵守使用規則
第九條、入住者應遵守設施在物件客房內張貼之使用規定。
第九條第2款、本設施主要營業時間如下,詳細營業時間請閱讀物件客房內提供之房間使用說明手冊。
1.日常辦公室營業時間為上午9:30至晚上6:30(周三及周日公休)。
2.無夜間門禁限制。
第九條第3款、如遭遇不可避免因素需臨時變更上述服務時間,將透過適當方式通知入住者。
費用支付
第十條、入住者應支付之住宿費與其他費用,詳細項目及其計算方法見附表一。
第十條第2款、前項所列之住宿費與其他費用,入住者得使用日元現金及信用卡方式支付。 可於入住當日營業時間內至辦公室支付,或使用設施所發送之相關款項請求書支付。
第十條第3款、在設施已預備物件客房可供使用時,即使入住者未使用過夜或在使用後因個人因素取消住宿,將收取全額住宿費用恕不退還。
設施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依據設施與入住者共同同意之住宿契約及與相關其他協議,若設施的任何違約狀況造成入住者損失,設施應賠償入住者可提供佐證之損失部分。但是若上述損失並非設施造成主因,將不予負責。
第十一條第2款、設施需購買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可能的火災或其他災害賠償問題。
無法履行住宿契約處置
第十二條、設施不能為入住者提供原先預定客房時,得經入住者同意,設施應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客房。
第十二條第2款、不論前項規定如何,若設施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客房,則設施將向入住者支付相當於罰款之違約金,賠償對入住者造成之損失 。 但是,若由於無法提供預訂客房並非設施之過失造成,將不予支付違約金。
寄存物品處理
第十三條、設施不提供任何退房後寄存行李服務,若自行放置於設施內而發生遺失等情況,設施不提供任何賠償。
入住者行李與財物保管
第十四條、若退房後於房間內發現入住者之行李或遺失物,設施應通知入住者或遺失物所有者,並依照其合理範圍內指示處理該物品;但若入住者或所有者未回應處理遺失物指示,原則上設施應將該遺失物保管一個月。
入住者行李與個人物品保障
第十五條、在緊急情況下,若因入住者不遵守設施工作人員的指示、通知或疏散指導而造成的任何財物損失,設施概不予以賠償。
停車場責任
第十六條、入住者使用物件附屬建築物之停車場,或客房附屬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將車鑰匙寄存於設施,設施僅提供停車場場地使用,不負責車輛保管管理責任。但若是由於設施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車輛損壞,設施將負責賠償。
入住者責任
第十七條、若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設施的任何損害時,入住者應當賠償所造成之損失。
免責聲明
第十八條、在入住設施內使用網路通訊可能導致的風險由入住者自行承擔。如果在使用附設網路通訊過程中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對入住者造成任何損害,設施概不負責。此外,如果因入住者不當使用網路通訊的行為而造成設施或第三方的損害,則入住者應賠償損失。
附表一、住宿費等的計算方式(與第二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1款相關)
入住者應付總額 | 明細 | |
住宿費用 | < 1 > 基本客房住宿費用 | |
額外追加費用 | < 2 >追加寢具、人數或其他服務費用 | |
稅金 | 消費稅、宿泊稅 |
附表一備註、
三歲以下嬰幼童住客不收取費用且不提供備品。三歲以上之兒童視同成人,成人追加人數每人/每晚收取2500日元費用。
附表二、取消費用(與第五條第二款相關)與設施收到入住者申請取消日期
住宿契約申請取消通知 | 一般 |
應入住但未入住 | 100% |
入住日當天 | 100% |
入住前一日 | 100% |
入住前30日內 | 100%(恕不退還) |
距離入住日30日以上 | 0% |
附表二備註、
1.附表二中之%為取消住宿的基本住宿費之取消費用比例。
2.連續住宿之預約,若於入住當日或前一日取消訂單,將依據附表二所示收取住宿費用之全額作為取消費用。
3.連續住宿之預約,若入住者取消部分住宿天數,則根據附表二對取消的天數收取取消費用。取消費用之比例將依照取消日距離入住日之天數按比例計算
例如:11月1日入住,11月5日退房之四晚住宿預約,若於入住前兩天更改預定為11月1日入住,11月3日退房之兩晚住宿,以入住日11月1日為基準按照附表二收取兩晚取消住宿之取消費用。
4.若取消入住人數為複數時,將依據入住人數收取取消費用。
5.如果入住者人數全部或部分人數之預訂取消時,則按照附表二的取消費用比例將根據預約契約申請入住的人數計算。
例如:1月2日入住,1月5日退房之預約,若1月1日時入住退房日期不變,將入住人數12人更改為10人,參考附表二一般入住人數取消規則,入住前一天取消之取消費用比例為100%,因此對於兩位取消入住者將按照人數比例收取兩人全額住宿費用作為取消費用。
6.若於入住日前30日或之前取消預定,已支付費用恕不退還也無法於新訂單折抵使用。
7.住宿價格將隨旺季或特殊假期而有所調整,特別是國定例假日。可使用於新定單之部分僅限於保留之金額,無法保證能可以以相同價格入住原定房間,敬請見諒。
8.若客人通過旅行社或訂房網站等(不包括自社訂房網站)申請預約住宿,預約後將根據旅行社或訂房網站等的相關規定,取消費用比例與收取將依照旅行社或訂房網站規定實行。
以上
住宿條款(取消政策)相關諮詢:
領英房產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者 金澤利一
〒116-0013 東京都荒川區西日暮里2-22-1 ステーションプラザタワー502號室
電話:03-6806-7972
EMAIL: minpaku2@f-leading.jp